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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畫緣起

國土計畫法業經總統於105年1月6日公布,並經行政院定自105年5月1日起施行,按該法第45條規定,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公告實施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,並於各該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劃設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。然國土計畫法於109年4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43021號令修正公布第45條條文,並自公布日施行(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,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,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;並於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,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,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。